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力拓公司申请执行泸州正盛公司、四川泰丰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力拓公司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北京燕达公司、泸州蜀盛公司、刘某为该案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
北京燕达公司、泸州蜀盛公司、刘某共同委托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刘毅律师为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刘毅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认真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依据案件事实和所渉法律关系,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代理意见要点如下:
一、泸州正盛公司与北京燕达公司、泸州蜀盛公司之间有正常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相互之间的转账行为系正常交易,并不存在转移存款和人格混同问题。
二、刘某原系正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行阶段刘某为公司担保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刘某的担保已经超过担保时效规定。
综上,申请人力拓公司申请追加北京燕达公司、泸州蜀盛公司、刘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不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采纳了刘毅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申请执行人力拓公司的追加申请。 刘毅律师的代理行为,有效维护了三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成功为委托人避免了一百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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